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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否已過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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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否已過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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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已點擊:22527次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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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印染公司的工人。1999年12月,雙方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一份。2000年10月27日,公司以王某違反了勞動紀律為由作出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王某不服,經(jīng)與公司交涉無果,于同年12月15日向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公司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由公司給付違約金3000元。2001年1月15日,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王某在規(guī)定期內(nèi)未到庭為由對王某的申請決定按自動撤訴處理。王某認為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決定錯誤,后多次找縣勞動仲裁委員會及政府、人大要求糾正,并曾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當事人的申請的實體權利未經(jīng)勞動仲裁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兩年后王某在中級法院的指點下于2003年12月向縣勞動仲裁委員會重新申請勞動仲裁,其在申請中指出仲裁委原按撤訴處理不當,要求糾正,并再次申請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同時要求公司給付自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至申請之日的工資?h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王某的申請,經(jīng)開庭審理,以王某的申請已過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裁定駁回王某的全部申訴要求。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案件處理過程中,圍繞王某申請仲裁的時效如何計算,產(chǎn)生過多種不同的意見,集中為以下幾種:
一、王某與公司發(fā)生勞動爭議之后,已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仲裁,其申請被按自動撤訴處理之后,多次找有關部門解決,其雖然兩次申請仲裁,但第二次申請系基于對第一次申請被按自動撤訴處理不服而起,第二次申請中包括了是對第一次申請被按自動撤訴處理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處理的意見,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為此重新對王某的申請作出新的裁定,實質上是對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更正。當事人最初申請仲裁系在法定期內(nèi),故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應當按其第一次申請之日即2000年12月15日對待。以此計算,王某未過申請仲裁時效。
二、仲裁時效是除斥期限,王某初次申請被按自動撤訴處理后,可以重新申請勞動仲裁,但此前已經(jīng)過的期限應累加計算,王某兩次申請經(jīng)過的期限相加已超過60天,已過申請仲裁時效。
三、從爭議發(fā)生之時到王某重新申請仲裁之日,已過60天,申請仲裁時效已過。
四、王某申請仲裁的時效應當從第一次被按自動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申請時效。王某在自該日起60天后申請仲裁,時效已過。
筆者意見:傾向于意見四。處理好本案的前提是如何正確對待王某申請仲裁的起點時間以及正確適用中斷時效制度。意見二、三、四雖然均認為王某申請仲裁已過法定期限,但因理由不一,產(chǎn)生同樣結果并不具有必然性,在本案中純屬個案上的巧合,有必要作些具體分析。
我國目前現(xiàn)有的立法對申請仲裁時效中對中止、中斷制度規(guī)定不明確,這是此類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根本原因。但是我們認真查找相關文件,應當說目前對這類問題還是有一些具體規(guī)定的。
勞動部辦公廳[1997](勞辦發(fā)61號)《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函》規(guī)定:“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自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北景府斒氯酥匦律暾堉俨镁喟醋詣映吩V處理之日已過60日期限,其申請顯然已過法定的申請仲裁時效。
一般理解,申請仲裁時限屬除斥期間,不能發(fā)生中斷的法律后果。但從勞動部辦公廳[1997](勞辦發(fā)61號)的內(nèi)容看,此規(guī)定實際上已變相承認了申請仲裁的時效可以中斷。從對勞動者保護的需要出發(fā),不承認申請仲裁時效的中斷,也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就本案而言,將申請仲裁的起點時間定在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按自動撤訴處理之日,即有依據(jù),更有利于說服當事人從而亦有利于平息當事人的爭議。
意見二雖有一定的理論根據(jù),但其與現(xiàn)有規(guī)定相抵觸,還是執(zhí)行明確的規(guī)定為宜。意見三無視當事人兩次申請仲裁以及所申請仲裁相關事項部分一致的事實,機械的理解時效的起點時間,亦有不妥。關于意見一,本人認為:王某的第二次申請雖然與第一次申請有一致之處,但并不完全一致,故應當認定王某的第二次申請是一次獨立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所作的第二次裁決是基于王某的第二次申請所為,而不是適用糾錯程序對第一次處理意見的糾正,按自動撤訴至第二次裁決期間不能視為仲裁時效的中止。意見一將第二次裁決視為系對原按自動撤訴處理的糾正沒有根據(jù),故認為王某的申請仲裁時效未過時效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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