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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上班路遇車禍,算工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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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上班路遇車禍,算工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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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已點擊:24210次 來源:中華英才網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專家解惑
“專家解惑”專欄旨在更好地滿足廣大人力資源工作者妥善、合理處理勞動關系的需求。歡迎您將自己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勞動法律問題或勞動爭議案件發(fā)送至hrmanager@vip.chinahr.com,我們將選取典型案例,邀請專家為您答疑解惑。
讀者來信
《人力資源·HR經理人》的法律專家:
您好!最近我單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術人員,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了車禍,單位根據制度規(guī)定并考慮到該同志曾為單位做出過突出貢獻,同意他在家修養(yǎng)兩個月,并按月支付80%的工資。當他回單位銷假上班時,卻拿著此次事故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單據找到人力資源部,要求單位按工傷為其報銷。請問他能算工傷嗎?我單位沒有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一定要支付他的工傷費用嗎? (陳寧)
專家解惑
陳寧:
你好!根據貴公司出現的情況,我們作出如下解答:
首先,貴公司返聘的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屬于工傷。因為該技術人員辦理退休手續(xù)后,不再具有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聘用)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其與單位存在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在《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調整范圍內,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如貴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么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雇傭關系,雙方發(fā)生異議應適用于民事法律。
關于該同志此次事故的費用是否應當由貴單位報銷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該同志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傷害,雇傭單位(貴單位)對該同志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專家提示
受行業(yè)特點、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要求、市場競爭激烈等影響,用人單位通常會選擇聘用兼職、退休人員從事產品研發(fā)、技術支持、咨詢顧問、財務等此類“越老越值錢”的工作崗位,并以此來增強企業(yè)核心競爭力,確保企業(yè)的快速發(fā)展。然而,很多用人單位卻忽視了此類人員發(fā)生工傷應負的法律責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因此,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兼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為退休人員繳納雇主責任險或者意外傷害險,以減少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風險。
轉載文章,請注明出處:“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HR經理人版)”。否則視為侵權,追究法律責任。
編輯: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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